近期,部分車主在購買車損險時遇到一個令人困惑的問題:投保時保險公司確定的理賠保額遠高于車輛實際殘值,且保費金額并不低廉。然而當車輛真正發生事故需要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車輛實際價值作為賠償依據,這種做法引發了眾多車主的不滿與投訴。
某知名博主披露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揭示了此類糾紛在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情況。2024年3月20日,某企業為其名下的一輛威馬牌純電動汽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為18.2萬元。
三個月后的6月1日,該車在行駛過程中與建筑物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的單方事故。為確定車輛損失金額,一審法院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報告顯示車輛維修費用需148630元。
面對這份鑒定報告,保險公司提出強烈異議。在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時,評估機構專家當庭承認,若事故未發生,該車輛在事故當日的實際市場價值僅在5萬至5.5萬元之間。基于此,保險公司認為車輛已無修復價值,隨即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車輛在事故發生前的實際價值及殘值。
但一審法院未采納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直接依據首次鑒定報告認定的維修金額確定了車輛損失。判決作出后,保險公司以鑒定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為由提起上訴,強調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障范圍應限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不應包含因市場波動或生產商經營狀況導致的貶值損失。
針對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威馬汽車生產商自2023年下半年起就出現生產經營異常。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保險公司具備專業的風險評估能力,完全有能力預見投保車輛可能出現的價值波動,并據此設定合理的保險金額。
法院特別強調,2024年3月20日簽訂保險合同時,雙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確定了182646元的保險金額,該約定合法有效。現確認的車輛損失148630元未超過保險限額,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裁定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