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日期的臨近,其中第一百三十六條關于公民違法記錄封存的規定引發了廣泛討論。該條款明確指出,公民因違反治安管理產生的行為記錄,例如吸毒、打架斗毆、參與賭博等,將被封存處理,不得向社會公開,也不允許通過常規途徑查詢。
這一規定在公眾中激起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反應。部分人對此表示擔憂,認為此舉可能為有過違法行為的人提供“洗白”的機會,增加社會安全隱患。他們擔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身邊可能隱藏著有吸毒、暴力傾向等不良記錄的人,這無疑會對個人安全構成潛在威脅。
然而,需要明確的是,“封存”并不等同于“刪除”。違法記錄被封存后,仍保存在公安系統中。當個人申請涉及公共安全的敏感職位,如幼師、保安、網約車司機等,這些封存的記錄仍會被審查,并可能成為拒絕錄用的依據。對于公職人員而言,更是如此,盡管人事部門在理論上無法直接查詢新員工的違法記錄,但實際招聘過程中,有吸毒等嚴重違法記錄的人顯然不會被錄用。
該條款的適用范圍僅限于違法行為,對于犯罪記錄則不適用。例如,吸毒記錄可能被封存,但販毒等犯罪行為留下的污點將伴隨終身。這意味著,只有輕微的、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記錄才會被“隱藏”,而嚴重的犯罪行為仍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那么,這樣的規定是否會威脅到公眾安全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調整,旨在平衡公共安全與公民隱私權的關系。隱私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即便是有過違法行為的人,也應享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一個人的過去被無限放大,始終生活在社會的偏見和歧視中,那么他們重新融入社會的難度將大大增加。
有人可能會質疑,為何要給予“壞人”這樣的機會?這并非是對“壞人”的縱容,而是基于對社會治理成本的考量。每個人在成長過程中都可能犯錯,有些錯誤甚至可能觸犯法律,如闖紅燈等輕微違法行為。如果對這些行為也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態度,那么那些因一時沖動或無知而犯錯的人,可能會因為缺乏改過自新的機會,而走上更加極端的道路。
事實上,給有過違法行為的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不僅是對他們個人的救贖,也是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一個包容的社會,能夠激發人們的向善之心,減少因絕望而產生的犯罪行為。相反,如果社會對犯錯者缺乏寬容,那么他們可能會因為感到無路可走,而選擇破罐子破摔,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不歸路。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我們要對所有有過違法行為的人都一概而論。對于那些屢教不改、嚴重危害社會的人,法律自然會給予應有的懲罰。但對于那些初次犯錯、情節輕微的人,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無疑是一種更加明智和人性化的選擇。
“封存違法記錄”的規定,實際上是在為那些愿意改正的人留一條后路。它告訴我們,法律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教育和改造。只要一個人愿意改正自己的錯誤,重新做人,那么他的過去就不應該成為阻礙他前進的絆腳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