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備受矚目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杭州宇樹科技有限公司未侵犯原告杭州露韋美日化有限公司的專利權,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這一判決結果為正處于IPO關鍵階段的宇樹科技掃除了法律障礙,同時也為科技創新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重要參考。
案件源于露韋美公司2016年獲得的一項名為“一種電子狗”的發明專利。原告認為宇樹科技生產的相關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值得注意的是,宇樹科技當時正處于與中信證券簽署上市輔導協議、籌備首次公開募股的敏感時期,這場訴訟因此被市場解讀為可能影響其上市進程的“專利狙擊”。
露韋美公司實際控制人周建軍此前回應稱,公司提起訴訟時并不知曉宇樹科技的上市計劃,且認為上市輔導和股份制改造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上市前階段”。這一說法試圖淡化訴訟與企業上市之間的關聯性。
法院審理發現,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未能提供被訴侵權產品的實物作為技術比對依據。更重要的是,經技術分析認定,宇樹科技的產品技術方案缺少涉案專利主權利要求所規定的必要技術特征。根據專利侵權判斷的“全面覆蓋原則”,被訴產品必須包含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才構成侵權,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技術特征,一般不認定為侵權。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建剛在接受采訪時解釋了這一法律原則。他指出,專利侵權判定需要嚴格比對技術特征,本案中被告產品未完全覆蓋原告專利權利要求,因此不構成侵權。對于外界關于惡意訴訟的質疑,趙建剛認為目前沒有證據支持這一說法。他解釋稱,惡意訴訟通常表現為明知專利不應被授權或已被宣告無效仍提起訴訟,或在無需專業知識即可判斷明顯不侵權的情況下堅持起訴。
這起案件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了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啟示。專家建議,企業應及時將自主研發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保護,防止被他人搶先注冊;同時應委托專業機構和法律人士對相關專利進行全面排查,提前識別和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
作為中國機器人行業的領軍企業,宇樹科技于今年7月正式啟動IPO進程。此次專利訴訟的勝訴不僅消除了其上市道路上的一個重大障礙,也反映了司法系統對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態度。法院的判決結果體現了在專利糾紛中堅持技術事實認定、嚴格適用法律原則的司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