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粒玉米種子引發的侵權糾紛,最終演變為國內迄今賠償金額最高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案件。恒某公司發現其擁有知識產權的玉米品種“NP01154”被金某公司非法用作親本,培育出七個雜交品種并推向市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金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334.7萬元及維權費用20萬元,該判例標志著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進入新階段。
這場價值半億的糾紛背后,折射出農業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迫切性。種子作為農業的“芯片”,其重要性堪比工業領域的芯片技術。數據顯示,2023年我國種子進口額達4.78億美元,其中蔬菜種子占比超過55%,番茄、西蘭花等品種進口依賴度高達80%-90%。這種“進口種子論粒賣,國產種子論斤賣”的尷尬局面,暴露出我國種業發展的深層矛盾。
歷史教訓尤為深刻。1834年,英國東印度公司秘書戈登從福建偷運茶種至印度,改變了全球茶葉貿易格局。1848年,植物學家福瓊將中國茶樹和制茶技術引入印度,導致1896年英國從中國進口茶葉量驟減至2455萬磅,而從印度進口量飆升至1.2億磅。大豆產業同樣遭遇重創,美國通過引進中國野生大豆資源,在1954年反超中國成為全球最大大豆生產國,目前占據全球73%的產量和95%的出口量。
國際種業巨頭通過知識產權布局構建競爭壁壘。以孟山都(現屬拜耳)為例,其掌握全球約35%的種子市場份額,在大豆性狀領域占比達65%,擁有674項生物技術專利。該公司通過技術許可模式獲取收益,2013年種子和基因組性狀業務收入達103億美元。這種“技術+專利”的商業模式,使得后進國家在種業競爭中處于被動地位。
我國種業發展長期面臨“多、小、散、亂”的困境。數據顯示,全國7000多家種業企業中,80%缺乏植物新品種權,擁有10個以上新品種權的企業僅占2.3%。研發投入總額僅為拜耳的一半,導致同質化競爭嚴重。2019年審定的600多個玉米新品種中,多數缺乏推廣價值,存在大量模仿套牌現象。東北地區甚至出現“一個先玉335就夠了”的尷尬局面,該品種長期占據東北、華北玉米產區主導地位。
制度建設成為破局關鍵。我國1999年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選擇1978年文本以適應國情。2000年《種子法》頒布實施,經歷四次修訂后形成現行最嚴保護體系。2021年修訂的《種子法》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引入1-5倍懲罰性賠償條款。2025年新修訂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將“收獲材料”納入保護范圍,構建全鏈條防控體系。
司法實踐成效顯著。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植物新品種案件167件,品種權人勝訴率達90%。“天玉122”玉米種子侵權案創下5000多萬元賠償紀錄,向市場傳遞明確信號:模仿創新時代已經終結。數據顯示,我國蔬菜種子自給率從2006年的54%提升至2021年的87%,水稻、小麥品種實現100%自給,育種技術達到國際領先水平。
當前種業競爭已從資源爭奪轉向規則制定。國際四大糧商控制著大豆等農產品的定價機制,形成“一口價”壟斷模式。我國種業要實現突破,必須在轉基因、基因編輯等新技術領域掌握規則制定權。隨著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和全鏈條保護體系的建立,中國種業正從“跟跑”邁向“并跑”,部分領域開始“領跑”,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構筑堅實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