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 日消息,互聯網巨頭谷歌(Google)因與澳大利亞兩大電信運營商簽訂反競爭協議,禁止在智能手機上預裝競爭對手的搜索引擎,將被處以 5500 萬澳元(注:現匯率約合 2.55 億元人民幣)罰款。
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法官馬克?莫申斯基(Mark Moshinsky)于本周二批準了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提出的此項罰款。他在裁決中指出,該罰款金額應足夠高,以有效遏制未來類似反競爭行為的發生。
這是澳大利亞針對谷歌開出的第二高罰單,僅次于 2022 年法院因其秘密收集部分安卓手機用戶位置數據而判處的 6000 萬澳元(現匯率約合 2.78 億元人民幣)罰款。
ACCC 于今年 8 月對谷歌亞太公司提起法律訴訟,指控其在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間,與澳大利亞電信公司(Telstra)和澳都斯(Optus)簽訂排他性協議。根據協議條款,這兩家電信運營商須在安卓智能手機上預裝谷歌搜索應用,并將其設為設備默認搜索引擎,同時禁止預裝競爭對手的搜索服務。
作為交換,上述電信公司可從設備上展示的谷歌搜索結果廣告收入中獲得分成。
莫申斯基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谷歌已承認相關協議的存在,并與 ACCC 達成一致,認為這些協議“很可能對澳大利亞市場內的競爭造成阻礙”。
他進一步指出,ACCC 提議并獲谷歌同意的 5500 萬澳元罰款金額符合法律規定范圍,足以起到威懾作用。“此類案件強調,民事罰款的主要甚至唯一目的,是防止類似違法行為再次發生。”莫申斯基法官稱,“我確信,所提議的罰款總額足以實現特定威懾與一般威懾的目標。”
Telstra、Optus 和 TPG 均已簽署具有法院強制執行力的承諾書,保證今后不再與該科技公司達成類似反競爭協議。ACCC 代理律師向法庭表示,不會對上述電信運營商采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ACCC 副主席米克?基奧(Mick Keogh)表示,在數字平臺領域打擊反競爭行為,對于確保消費者能夠獲得最符合其需求的技術至關重要,尤其是在具備人工智能功能的先進搜索工具不斷涌現的背景下。
“這項處罰應向所有企業發出明確信號:從事反競爭行為將面臨嚴重且代價高昂的后果,”基奧表示,“包括整合人工智能技術在內的搜索工具正在迅速改變我們獲取信息的方式,因此,谷歌的競爭對手必須能夠獲得面向澳大利亞消費者的實質性曝光機會。”
此次法院裁決是在 ACCC 結束為期五年的“數字平臺服務調查”九個月后作出的。該調查曾建議制定強制性行為準則以促進市場競爭,并加強對不公平交易行為的保護措施。
目前,谷歌在澳大利亞網絡搜索市場占據主導地位。據 Statcounter 統計,在截至今年 11 月的一年中,谷歌處理了全澳 91% 的搜索請求,其次是必應(Bing,6.2%)和雅虎(Yahoo,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