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一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湖南郴州某電競酒店因使用“原神”相關標識被判賠償米哈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萬元。法院認定“原神”商標為馳名商標,被告行為易導致公眾混淆,構成侵權。

據(jù)案件資料顯示,該電競酒店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將酒店名稱定為“原神電競酒店”,并在戶外招牌、房卡、枕頭等顯眼位置使用與“原神”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識。酒店還通過某旅行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以該名稱進行宣傳推廣,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米哈游存在合作關系。米哈游在日常巡查中發(fā)現(xiàn)這一侵權行為后,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酒店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令人意外的是,在被起訴后,該電競酒店并未停止侵權行為,反而繼續(xù)在旅行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的推廣信息中使用“原神電競酒店”字樣。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酒店不僅在名稱中直接使用“原神”,還在變更名稱時使用了與“原神”近似的“原森”字樣,進一步加劇了公眾的混淆。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原神”商標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酒店提供的游戲服務與“原神”商標存在關聯(lián),其使用行為易導致公眾誤認為酒店與米哈游存在特定聯(lián)系。盡管酒店辯稱其使用“原森”字樣是為了區(qū)分,但法院認為,這一做法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電競酒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米哈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萬元。一審判決后,電競酒店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被告需履行賠償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