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小米SU7 Ultra“挖孔機蓋”的虛假宣傳訴訟案件。這起案件源于消費者對小米汽車宣傳內容的質疑,認為其選裝的碳纖維挖孔機蓋實際功能與宣傳不符,涉嫌虛假宣傳。

今年5月,小米SU7 Ultra碳纖維挖孔機蓋版車型引發廣泛關注。小米汽車曾宣稱,量產車的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完全復刻了原型車設計。小米集團董事長雷軍也在社交媒體上發文,稱該設計不僅改變了外觀,還修改了內部結構,雙風道可直接導向輪轂以支持散熱。然而,雷軍在發布相關內容8小時后刪除了關于輪轂散熱的表述,這一舉動引發了消費者的進一步質疑。
部分消費者認為,他們花費4.2萬元選裝的碳纖維挖孔機蓋,實際功能并未達到宣傳效果,因此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此次在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開庭的案件,是首例進入實質審理階段的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小米法務團隊提交了84頁、14組新證據,導致案件審理推遲。這些證據包括《氣動力風洞試驗報告》、機蓋圖紙、發布會和直播視頻、社交媒體內容、官方宣傳文章、購買協議及三包憑證等。小米方面主張,雷軍多次在公開場合表示“不建議購買”該版本車型,且價格較高,因此不存在虛假宣傳的主觀故意。同時,小米強調,宣傳內容未寫入合同,不構成違約。
針對輪轂散熱功能的爭議,小米法務團隊引用《氣動力風洞試驗報告》稱,量產版車型復刻了原型車的設計,挖孔位置和尺寸均符合標準,具備氣流導出和輔助前艙散熱功能。試驗數據顯示,發動機蓋開孔會降低前軸和后軸升力系數,并略微增大風阻系數。然而,維權車主對此表示質疑,認為真實風道帶來的風阻變化應更為顯著,小米汽車的數據不足以證明其宣傳的真實性。
小米法務團隊還提出,購車協議的簽約方為南京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與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等主體均為獨立法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公開資料,小米汽車的業務主體包括小米汽車有限公司、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小米景曦科技有限公司和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中,小米景明負責銷售與服務網絡,消費者購車和售后均由其全資子公司處理。
維權車主則指出,小米汽車在購車協議中設置了多項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例如,協議規定消費者需在收到余款通知后七日內支付款項,否則車企可解除協議并沒收定金,但未明確通知時間。協議未規定具體交付周期,導致部分消費者等待時間過長卻無法退定金。目前,小米YU7的交付周期長達8個月,SU7和SU7 Ultra的交付周期為6至9周。
購車協議還約定,爭議解決地點為北京市大興區,消費者維權需前往該地提起訴訟。這一條款被指增加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此前,小米汽車曾以管轄權異議為由提出抗辯。
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公司法規定,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可獨立承擔責任。然而,消費者認為,小米汽車通過復雜的主體架構和協議條款,增加了維權難度。這起案件的審理結果,或將對汽車行業的宣傳規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產生深遠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