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杭州,兩起具有標志性的案件引發了公眾對人工智能創作與法律責任的深度思考——全國首例涉及“虛擬數字人”的侵權糾紛,以及首例智能機器人網絡直播侵權案。這兩起案件的審理過程,為“人機協作創作”模式下的責任歸屬問題提供了重要司法參考。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根據現行法律體系,人工智能系統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其本質是輔助人類創作的工具。當AI生成內容涉及侵權時,責任主體應為使用技術的人類,而非技術本身。這一原則在多起案件中得到貫徹:若利用AI實施造假行為,則按“人為造假”追究責任;若通過AI進行創新表達,則按“人類創作成果”予以保護。判決的核心依據在于人類是否在創作過程中投入了獨創性勞動。
一位從事中式家具設計的從業者向記者透露,在為某品牌設計禪意茶幾的過程中,她曾借助AI工具生成12個設計方案,但最終均未達到預期效果。“AI理解的‘禪意’過于柔弱,而傳統家具講究‘柔中帶剛’的意境,這種文化底蘊是技術難以捕捉的。”她坦言,AI可以快速搭建設計框架,卻無法賦予作品精神內核。這反映出當前人機協作的顯著特征:技術負責效率提升,人類把控文化方向。
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推出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則從另一個維度揭示了創作權屬的本質。相關負責人解釋,AI生成內容的“原材料”均來自人類創作的文字、圖像、音頻等數據,其創作根基始終建立在人類原創基礎之上。要規范AI訓練過程,必須從數據源頭加強管理,確保原創作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業內專家指出,人機協作創作的本質不是爭奪主導權,而是通過技術擴展人類的創作邊界。在享受AI帶來的效率提升的同時,必須通過完善法律框架、創新保護機制、加強行業自律等多維度舉措,筑牢原創保護的防線。這種平衡不僅關乎創作者權益,更決定著整個文化創意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