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25〕14號),對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作出系統性調整,引發法律界與產業界高度關注。該《規定》將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旨在通過優化管轄機制,為數字經濟發展和網絡空間治理提供更具針對性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指出,此次調整主要基于三方面考量:其一,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數字經濟體制機制改革和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的部署,推動互聯網法院聚焦數據權益、平臺經濟、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案件審理;其二,推動互聯網法院功能從"審理機制創新"向"治網裁判規則輸出"升級,強化其在新型復雜案件中的專業審判優勢;其三,應對數字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數據確權、算法治理、個人信息保護等新類型法律糾紛,通過集中管轄形成示范性裁判規則,明確市場主體權利義務邊界。
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院長時建中將此次調整形象地概括為"加減法":一方面對已形成成熟裁判規則的案件類型作"減法",體現對前期改革成果的肯定;另一方面對數據權益、算法治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等重點領域作"加法",通過集中管轄發揮互聯網法院的"頭雁"效應。他強調,這種調整既是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的具體舉措,也是司法保障技術創新與社會進步的積極實踐。
相較于2018年發布的舊規,新《規定》新增四類集中管轄案件:網絡數據權屬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以及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周加海解釋稱,這些領域面臨全新挑戰:數據交易中的權利保護與流通平衡問題突出,個人信息侵害行為頻發,虛擬財產領域存在保護不足與黑灰產聚集的雙重困境,網絡市場中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亟待規范。通過集中管轄,可推動互聯網法院形成高質量裁判規則,填補實踐空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東從專業角度分析,新增案件類型具有顯著特殊性。以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為例,涉及比特幣、區塊鏈等新技術;數據糾紛則關聯平臺經濟治理與跨境數據流動等復雜問題。盡管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作出原則性規定,但具體個案中的自由裁量權行使仍需專業司法支撐。集中管轄有助于培養專業化司法人才隊伍,完善裁判規則體系。
在行政案件管轄方面,新《規定》明確互聯網法院集中審理基層法院受理的網絡數據監管、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等行政案件。北京互聯網法院院長姜穎表示,這將支持監督網絡監管執法,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該院計劃通過完善專業化審判機制、加強前瞻性調研,輸出具有規范引領意義的裁判規則,同時加強與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同,共同服務數字經濟發展。
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陳增寶透露,該院將圍繞管轄調整開展三項重點工作:一是組建復合型審判團隊,提升民事、行政案件一體化審理水平;二是發揮行政爭議調解中心作用,通過示范判決、多元調解等方式源頭化解糾紛;三是強化司法與執法互動,通過司法建議、白皮書等形式推動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完善。這些舉措旨在促進轄區內執法司法尺度統一,為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