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布《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旨在為商業銀行托管業務構建更完善的監管框架,推動該業務向高質量方向穩健發展。這一舉措受到業內廣泛關注,被視為規范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的關鍵一步。
托管業務是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各類金融產品及專項資金形成的投資組合提供財產保管及相關服務的行為。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不斷發展,商業銀行托管服務的覆蓋范圍持續擴大,涵蓋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管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等多個領域,業務規模穩步增長,創新活動日益活躍。然而,隨著業務復雜性的提升,對托管業務規范管理的需求也愈發迫切。
新發布的辦法著重壓實托管人責任,對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承擔的職責進行了細致規定。根據辦法,商業銀行可依據法律法規和托管合同約定,為托管產品提供賬戶開立、財產保管、清算交割、會計核算、資產估值、信息披露、投資監督等一系列服務,且各項服務均需符合辦法要求。同時,開展托管業務必須簽署托管合同,確保合同約定合規清晰、風險揭示充分,各方職責和權利義務明確。
針對托管產品涉及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準化資產的情況,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開展托管業務前,需根據自身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充分評估。評估內容不僅包括產品管理人的資本實力、公司治理、合規管理、風險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場影響力等方面,還涉及產品的交易結構、投資標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商業銀行為投資于非標準化資產的產品提供托管服務時,要依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托管合同約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職責,管控風險。
在治理架構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托管業務治理體系,從管理體系和制度、業務獨立性、授權控制、業務準入、宣傳營銷、數據保護等多個維度提出具體規范。商業銀行需建立與托管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完善托管業務管理制度,將托管業務授權納入統一授權管理,并構建崗位制衡與流程約束機制。同時,要加強托管產品和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與管理,制定并實施托管業務客戶資質、產品類別、資產類型的準入標準,實行名單制管理。
辦法還特別強調托管業務的獨立性和數據保護。要求商業銀行將托管業務與其他業務在人員崗位、物理場所、賬戶資金、業務數據和信息管理系統等方面實施有效隔離,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托管業務數據和客戶信息。中國城市專家網智庫專業委員會常務副秘書長林先平認為,強調獨立性和中立性將推動托管業務回歸“資產保管、交易清算、估值核算、投資監督”等核心職能,促進專業分工。
在準入管理上,商業銀行需制定托管產品準入的禁止性負面清單要求,強化資質審查和風險管理,不得托管被納入負面清單的產品。林先平表示,細化負面清單為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利于營造規范、透明的行業環境,增強市場信心。
監管層面,辦法提出強化持續監管措施、監管處罰和數據報送要求,同時明確銀行業自律組織依法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實施自律管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將加強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持續監管,加強跨部門監管協作,將托管業務的合規性和審慎性納入監管評級內容。對于不符合資質、能力要求或開展業務不審慎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可采取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相關業務等措施。若商業銀行違反辦法規定,且在規定時限內未能有效整改或行為嚴重危及穩健運行,監管部門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采取進一步監督管理措施。銀行業自律組織可采取警示、暫停或取消相關成員單位會員資格等措施,并將情況報送監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