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華社對多起因輔助駕駛引發的交通安全事故展開梳理,聚焦濫用智能駕駛技術背后的法律風險,提醒公眾安全使用相關技術、規范行車。其中,北京一名司機閆某某醉酒后啟用智能駕駛功能充當“代駕”,最終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并處罰金的案例引發關注。在上訴過程中,閆某某聲稱智能駕駛技術已足夠成熟,能夠降低道路風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采納其辯解,明確指出輔助駕駛系統無法替代駕駛人成為行車主體。
隨著智能輔助駕駛技術的普及,與之相關的危險行為逐漸增多。部分駕駛人將“輔助駕駛”與“自動駕駛”混為一談,在行車過程中分心刷手機、觀看視頻,甚至躺下休息,完全放松對車輛的控制。這些行為不僅體現了駕駛人對技術能力的過度信任,也反映出他們對法律責任的忽視。數據顯示,今年前七個月,我國具備組合輔助駕駛功能的新車市場滲透率已超過60%。技術快速普及與安全規范滯后之間的矛盾,正成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挑戰。
濫用智能輔助駕駛技術的現象頻發,主要源于認知偏差和責任界定不清。一方面,一些企業在宣傳中使用“高階智駕”“零接管”等表述,模糊了技術邊界,導致部分消費者誤以為車輛可以完全自主駕駛;另一方面,部分駕駛人將智能系統視為獨立的“交通參與者”,認為事故責任可歸咎于技術缺陷或自身“使用不當”,從而試圖逃避法律責任。閆某某醉酒后啟用智駕功能,并在事發后以“技術成熟”為由請求輕判,正是這種認知偏差的典型表現。
針對此類問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傳遞出明確信號:輔助駕駛技術不能替代駕駛人成為行車主體。公安部此前已明確指出,目前國內市場銷售的汽車智駕系統均未達到“自動駕駛”標準,駕駛人仍是最終責任人。一旦因脫手脫眼引發事故,駕駛人將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各地法院對相關危險駕駛罪的判決,不僅是對違法者的懲戒,更是對全社會的警示——方向盤后必須是一個清醒且負責的人。
面對技術快速發展與法規相對滯后的矛盾,完善法律監督與責任框架顯得尤為重要。首先,需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邊界,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規定智能輔助駕駛場景下駕駛人的具體注意義務和操作規范,例如要求“手不離方向盤、眼不離前方路”。其次,應加強對技術宣傳的規范管理,監管部門需嚴格界定“自動駕駛”等術語的使用,防止企業夸大功能誤導消費者。同時,針對網絡上售賣的用于欺騙系統的“智駕作弊工具”,應加強市場監管和平臺治理,切斷其流通渠道。
企業責任同樣不可忽視。技術提供方應通過顯著方式向用戶充分提示系統局限性和潛在風險,加強用戶教育,并通過技術手段減少濫用可能,形成“法律劃定底線、技術提供支撐、監管確保落實”的治理閉環。在道路交通這一關乎生命安全的領域,人的主體地位不可替代。技術可以輔助駕駛,但絕不能主導行車;法律必須明確,且執行必須嚴格。只有堅持“責任歸于人”的原則,強化法治的預防和懲戒功能,才能確保智能輔助駕駛技術在助力便捷出行的同時,始終以保護生命安全為核心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