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資本市場監管領域迎來兩項重要制度創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與證監會、財政部聯合修訂的《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吹哨人獎勵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同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兩項制度分別從公司治理與市場監督維度構建監管新機制,其中“違法薪酬追回”與“舉報激勵升級”成為核心亮點。
征求意見稿第85條首次在司法層面確立“違法薪酬退回”機制,明確規定當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或隱瞞重要事實時,公司有權請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退還超出合理標準的薪酬、股權或期權。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解讀指出,該條款設定了嚴格適用條件:僅當薪酬計算基于虛假財務數據且顯著高于同行業合理水平時,公司方可主張追回。這一設計既避免過度干預正常薪酬體系,又精準打擊財務造假利益鏈條。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特聘導師柏文喜分析,新規具有三方面突破性意義。其一,填補制度空白,將績效獎金、股權激勵等非固定收入納入追索范圍,使違法成本真正高于收益;其二,構建多元追償主體,除公司外,新實控人、破產管理人及投資者保護機構均可啟動訴訟;其三,采用靈活裁量標準,法院將綜合虛假程度、主觀過錯及薪酬合理性等因素判定,適應不同行業特性。征求意見稿還強化了董監高責任體系,明確關聯交易損失賠償、股東連帶責任及出資義務履行等細則。
在市場監督端,修訂后的吹哨人制度實現三大升級。首先,概念界定更精準,將“舉報人”改為“吹哨人”,明確為掌握違法證據并主動提供線索的單位或個人。其次,獎勵標準大幅提高,案件罰沒款獎勵比例從1%提升至3%,重大線索獎金上限由10萬元增至50萬元,內部知情人員提供重大影響案件線索的獎金上限統一提至100萬元。最后,保護機制更嚴密,嚴禁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行為,禁止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
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付一夫認為,兩項制度形成互補效應:公司法司法解釋通過細化股東權利與董事責任,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指引;吹哨人制度則借助內部舉報填補監管盲區。這種立體化約束機制既能事前預防財務造假,又能事后追償投資者損失。中國城市發展研究院投資部副主任袁帥指出,針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頑疾,吹哨人制度可有效彌補監管部門信息不足,而獎勵升級將顯著提升舉報質量與效率。
從實施效果看,雙重制度將產生協同效應。柏文喜指出,對造假者而言,經濟追償與行政刑事處罰形成雙重威懾;對公司而言,新實控人可通過司法追償降低接盤成本,倒逼上市公司完善內控機制;對監管而言,司法裁判與吹哨人線索構成全方位追責矩陣,推動監管資源向事前預防傾斜。數據顯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吹哨人制度已累計頒發超10億美元獎金,有效提升市場違法成本。此次中國制度設計在借鑒國際經驗基礎上,更注重本土化適配,有望為資本市場法治化注入新動能。











